联合体之间必须签订联合协议

(一)联合体之间必须签订联合协议

以联合体模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之间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联合投标协议主要内容包括:(1)各方权利义务或职责;(2)内部管理模式;(3)内部管理机构人员的配置、职责、权限;(4)主要负责人或牵头人或项目经理的产生办法;(5)各方负责投标或施工范围的界定;(6)各方按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书的要求及违反投标规则,导致不利后果的责任;(7)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的原则;(8)违约责任;(9)项目完成后的竣工结算与联合体内部清算;(10)根据特定工程项目及联合体实际情况所须协商约定的其他条款。联合体投标协议及各方编制的投标文件须共同提交招标人审查确认。联合体中标后,上述联合体投标协议即转为联合体施工协议,除对未尽事宜或新发生的情况可作补充协议外,无须另签联合体内部成员之间的施工合同。总之,联合体投标协议须条款完备,内容详尽,用词清晰明确。以规范、约束各方行为,避免或减少法律纠纷。须特别注意的是联合体不得与其中的各成员方另签承包协议,另签协议往往会将联合承包法律关系转变为违法分包关系或转包关系而导致合同无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