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联合体投标须符合法定的资质条件
2026年07月27日
(三)组建联合体投标须符合法定的资质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建设工程承包人资质等级是衡量其承包工程的管理能力和经济实力,是确保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重要条件,更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资质等级,体现承包人的劳动组织管理能力,体现承包人技术管理能力。《招标投标法》特别规定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不同等级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按较低资质的单位确定该联合体的资质。这就避免了低资质承包人借用或挂靠高资质承包人,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而降低承包人的管理能力以致影响工程质量,并影响合同的效力。
综上,联合体承包建设工程在投标阶段应按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组建好联合体,在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联合体成员应共同面对发包方,在承包的范围内履行承包合同,对联合体成员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发包人损失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