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完成部分
工作量但尚未竣工验收时应如何处理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将是否能参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条件定为建设工程是否验收合格,主要考虑的是合同基本履行完毕,工程已经进入竣工验收阶段的情形。但实践中的情况千变万化,也可能发生无效合同履行了部分,建设工程完成部分工作量,但尚未整体竣工验收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又应如何处理呢?较为妥当且公平的方法是,仍然按照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及第3条的原则,可以以已完工程是否质量合格以及经修复是否合格为前提,作为是否能参照合同关于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来支付工程价款。(https://www.daowen.com)
这种情况下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就是对于如何 “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式计算应付工程价款。笔者认为,可以按照合同解除时的有关约定或者实践中部分法院的通常做法来结算工程价款。合同有约定的,那么依法应当 “参照”;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那么可以根据部分法院对于合同解除时对工程价款结算方法的指导原则来结算。根据案件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不同情况,如果合同约定按实结算的 (包括按定额结算或单价固定按清单结算实际工作量的),可以直接对已完工程量进行审核鉴定,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应付工程价款;如果总价固定的,可采取所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按所完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得出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