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否应予支持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只规定了承包人有权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那么发包人是否有权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条第4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规定确立了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工程价款结算与建设工程的质量直接挂钩的基本原则。对于合同无效情形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发包人能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司法解释未规定,会议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依法确认无效,但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发包人亦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2月17日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讨论通过)第7条规定:“经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虽经验收合格,但因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而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7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3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5问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均持肯定态度。(https://www.daowen.com)
在本章 “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建筑工程公司与东阳市丹娜袜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一审法院曾认为 “讼争工程施工时面临建筑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的客观事实。据此,东阳江公司主张建设工程款应当据实结算的诉请合理,应予以支持。丹娜袜厂关于合同无效,但双方对工程价款已有明确约定的,该工程条款仍然对承发包双方有约束力的抗辩,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工程款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还是按照东阳法院的鉴定结论进行结算的问题,浙江省高院认为,《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从文义上理解,如果合同无效验收合格,只有承包人才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是依据诚信、对等、公平原则,应该允许发包人主张以合同约定价格支付工程款,这也符合法理上关于合同无效原则上不能获得超过合同有效的利益,即信赖利益不能超过履行利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