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工程款时利息是否可以主张

(四)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工程款时利息是否可以主张

从本章选取的案例 “四川省德阳市仙光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来看,上海高院对于无效合同产生的工程款利息主张是持支持态度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7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 《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按照 《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的,如承包人存在延期完工或者发包人存在延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当事人应参照合同约定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即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或损失计算方式,是会得到支持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