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的认定

(一)工程变更的认定

工程变更几乎存在于每一个工程中,是工程施工过程中几乎不可避免的情况,而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多种多样,并且可以算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产生争议的焦点所在。因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欠缺有关工程变更结算条款,或者当事人双方的有关约定不明,往往极易在最终的工程款结算阶段引发承发包双方之间的诉讼纠纷。时至今日,何谓工程变更,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根据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0条的阐释,一般以下几种情形可纳入工程变更的范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3)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4)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前三种情形往往由业主方 (业主方委托的施工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下发设计变更、业主指令或工程联系单的方式作出,所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一般也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承包人以签证单形式提出。最后一种情形涉及承包人原先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由此导致的工期变更以及可能引起的有关损失也往往由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以签证索赔的方式提出。但在具体的项目履行过程中,由于工期紧、任务重等因素,经常会出现发包人不通过书面指令的方式提出工程变更的要求,而承包人在进行具体的工程变更时也不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工程联系与签证索赔。这往往就为日后双方在工程结算时产生纠纷埋下伏笔。

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在实务中存在多种诱发类型。第一种,因缺乏书面变更指令,而就是否进行变更以及具体变更的工程量如何计算产生纠纷。第二种,因不遵守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而就最终工程款结算时是否考虑该部分变更而产生纠纷。第三种,变更过程中 “灵活”操作,无变更确认权的相关人员签署变更资料,由此导致最终工程款结算纠纷。第四种,承发包双方就工程变更涉及的量、价结算方式存在争议而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