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计量约定不明工程价款确定原则
工程量的计量是明确工程造价的基础,除非双方在施工合同内明确约定了闭口总价的施工范围,否则在工程实践中因承发包双方就工程量计量约定不明而产生的纠纷时常发生。即便明确约定了闭口总价所针对的施工范围,也会因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或可能发生一方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当承发包双方没有针对设计变更或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进行有关已完工程量计量的约定,则也会引起承发包双方就已完部分工程量如何计量从而如何明确工程造价产生纷争。针对此类因工程量计量争议产生的纠纷,目前法院在实践处理过程中尚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则。根据不同的争议类型,法院有不同的处理意见。司法实践中对于工程量计量纠纷的处理规则可归结为以下4个方面:
1.针对因固定总价合同所对应工程范围不明确引起的工程量计量纠纷,首先应当遵照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原则上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再接受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工程造价的鉴定。[13]然后,在固定总价所针对工程量范围不明的情况下,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主张工程款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14]
2.对于处理工程量计量纠纷时应当以哪些材料作为计量依据,《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9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同时,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15](https://www.daowen.com)
3.针对承包人工程预算发生漏项或错误的情况,法院在处理时首先会看合同价格所指涉的对象是图纸还是清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图纸包干还是清单包干。这与上一项问题的讨论存在关联。如是针对施工图纸的包干报价,则承包人的工程预算出现漏项或错误时,应当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是针对发包人工程量清单进行的包干报价,且双方约定承包人漏项或错误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得再行调整的,则与此相对应的部分应当由承包人负责。如未明确约定,且承包人在报价时根据施工规范无法确定的,则相应的责任仍然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4.已完工程量 (尤其是合同提前解除终止)与隐蔽工程项目如何进行工程量计量,法院通常首先会依据双方当事人可主张举证的客观事实,进行已完工程或隐蔽工程的工程量认定。当双方都无证据之时,可依据举证责任规则,结合已有证据材料酌情认定。同时,可参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