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 法院如何认定合同无效且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款结算纠纷——慈溪市慈吉教育集团与浙江省建设工...
关 键 词:合同有效,验收不合格,工程款,结算纠纷,工程质量
问题提出:如何解决施工合同无效,且竣工验收不合格引起的双方责任和工程结算问题?
关联问题: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后,法院如何认定由此发生的工程款结算和竣工问题?
裁判要旨:在无效的施工合同中,若施工方修复合格,则承包人仅承担修复费用;若修复不合格,则承包人无权要求价款。在具体案件中,施工质量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方法处理,但对于背离了质量缺陷整改本质和初衷的方案,应不予认可,对质量缺陷责任按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进行判决。
案情简介
上诉人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 “浙江建工”)
上诉人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慈溪市慈吉教育集团 (下称 “慈吉集团”)
2000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 《建设工程总包合同》一份,约定慈吉集团 (甲方)将慈吉中学一标段的全部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浙江建工 (乙方)施工,工期自2001年1月31日起6个月内。如由于甲方原因,致乙方不能继续施工,则工期顺延。工程材料和设备采用的标准价为施工图送法定审计部门当月的慈溪市场价;乙方向甲方交付50万元的质量和工期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合格及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甲方返还该款,本工程为包工包料,土建按法定审计部门编制的预算价下浮17%,水、电、卫按法定审计部门编制的预算价下浮7%,一次包死。暂定造价1650万元,在乙方进场后预付工程款的10%,工程基础完工后预付10%,一层完工预付10%,二层完工预付20%,工程主体完工预付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10%,工程决算后支付除质量保修金外的其他工程款,工程款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由于乙方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如甲方损失超过200万元,还应赔偿甲方损失。2001年2月10日,双方通过招投标又签订了 《慈溪市建筑施工合同》。同年2月19日,浙江建工向慈吉集团发出开工报告,慈吉集团于次日同意了浙江建工的开工请求。2001年2月26日,浙江建工向慈吉集团交纳质量和工期保证金50万元。慈吉集团于2001年6月23日组织人员对浙江建工承建工程的基础进行验收并由慈溪市建筑工程乙监督站进行备案,同年7月4日进行主体质量验收并进行备案。合同履行中,双方经协商将原属浙江建工承包范围内的部分项目交给他人施工,并签订相应的承包协议。2001年9月6日,慈吉集团以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及在校师生的安全为由通知浙江建工:要求在9月14日前完成对遗留工作的扫尾工作及存在严重缺陷的修正工作,并撤离全部施工人员,到期未完工的工作由慈吉集团统一调度处理。在施工期间,慈吉集团先后共支付浙江建工工程款9,692,285元。2002年4月15日慈溪市建设局作出慈建设 (2002)43号文件,认为在慈吉集团的教育楼等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没有发放招标文件,没有接收投标文件,没有成立评标委员会,没有开标及评标,整个招标过程缺少必要的法定程序,宣布慈吉中学教育综合楼等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结果无效。后浙江建工起诉至法院,提出诉请:1.确认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总包合同无效,慈吉集团支付浙江建工工程欠款15,104,484元。2.判令慈吉集团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200万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工程交付后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判令慈吉集团返还保证金50万元及孳息。慈吉集团提出反诉:1.判令浙江建工在合理期限内按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作出的工程修复与加固方案对慈吉中学宿舍A、B、C楼工程进行修复与加固,使工程乙符合设计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合格。2.判令浙江建工赔偿慈吉集团直接经济损失13,186,370元,其中因宿舍A、B、C楼不能按期足额使用而减少的住宿费收入100万元,利息损失11,917,290元 (暂计算至2007年12月31日,以后利息按相同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124间因标高过低进水导致地板损害费用269,080元。在 (2002)甬民初字第5号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原审法院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宁某市分行 (下称“宁某建行”)对浙江建工完成的工程进行鉴定,结论为:A楼土建工程造价5,071,263元,配合费、甲供材料保管费14,595元,安装工程造价1,353,292元;B楼工程土建造价7,816,579元,配合费、甲供材料保管费22,321元、安装工程造价1,829,023元;C楼土建工程造价7,407,880元,配合费、甲供材料保管费20,366元,安装工程造价1,252,603元,安装工程甲供材料保管费8,847元。土建合计为20,353,004元,安装合计为4,433,765元。另查明,案涉工程大部分已投入使用,但至今未竣工验收。
一审法院判决:一、慈吉集团支付浙江建工工程款12,289,043元,其中9,289,043元慈溪教育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浙江建工,余款300万元在浙江建工完成本判决第二项维修义务后十日内支付。二、浙江建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对慈吉集团中学宿舍工程的质量问题予以维修,维修后工程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规范要求。三、慈吉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建工保证金50万元。四、驳回浙江建工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慈吉集团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27,51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1,974元,鉴定费695,000元,合计964,484元,由浙江建工和慈吉集团各半负担。
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3)甬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二、变更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3)甬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浙江建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对慈吉集团中学宿舍A、B、C楼工程乙予以加固、修复、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三、变更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3)甬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慈吉集团应在中学宿舍A、B、C楼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给浙江建工工程款11,243,7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浙江建工上诉部分为66,608元,由浙江建工负担。慈吉集团上诉部分为171,677元,由慈吉集团负担。
各方观点
浙江建工观点:
1.浙江建工施工的工程基本竣工,尚未完成扫尾工作,慈吉集团擅自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将浙江建工赶出施工现场,慈吉集团未经竣工验收、未经造价结算就擅自使用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浙江建工不承担无偿的保修责任;工程使用7年后质量缺陷早已超过法定的保修期限,更不应由浙江建工承担保修义务,即使需要维修也只是20多万元,不存在审价认定的269万元,更不应扣押300万元。
2.原审判决将建筑物标高及标高引起的层高问题的责任归咎于浙江建工,让浙江建工补偿50万元与事实不符。标高不符合设计完全是慈吉集团自身原因造成。慈吉集团违反国家建设程序,违反建设规划管理规定,不采用规划部门的法定绝对标高,而是利用了本地区新建的马路 (新城大道路面)标高作为其建筑物标高,且又未对引用的相对标高加以保护,由此而引发建筑物标高与设计标高不符。依据第十八次监理记录反映,施工过程中慈吉集团、监理对标高、层高予以复核并进一步确认。再说标高、层高虽不符合设计标准,但并不违反国家标准,更不影响安全使用。总之,标高、层高完全系慈吉集团自身原因所致,浙江建工不应承担50万元的补偿费用,慈吉集团未经验收使用了工程,应视为对质量、标高、层高的认可。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再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3.因无效合同扣除浙江建工可得利润没有法律依据。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有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三种情形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才可没收非法所得。就本案而言,首先合同无效是慈吉集团没有依法办理招投标手续造成的,不存在没收非法所得的三种情形,更何况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浙江建工取得的是非法所得。其次,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慈吉集团,作为建设单位的慈吉集团不按国家法律规定办理招投标手续,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审判决将全部责任归咎于浙江建工,显失公平。再则,原审判决以扣减浙江建工工程款的方式作为无效合同过错责任的惩罚,而惩罚的是浙江建工,损害了浙江建工的合法权益,而慈吉集团可以因少付工程款2,315,441元而获得更大利益。
慈吉集团观点:
1.原审认定工程造价为22,481,328元错误。主要理由:(1)(2002)甬民初字第5号案是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该案中的鉴定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2)宁某建行出具的鉴定报告在鉴定内容与有关说明中明确申明:本工程造价未作下浮;材料价格按宁某市造价信息2001年4、5、6月慈溪地区信息价平均值计算;工程中计取了幕布墙等工程的现场配合费;鉴定中的内粉刷、墙面铺瓷砖、地面楼梯及走廊花岗岩铺贴人工费未扣除;双方约定使用河沙,故鉴定中按河沙计算,如实际局部使用海沙,慈吉集团可按质量违约进行赔偿;不涉及有关质量方面及违约金赔偿等有关问题。通过以上说明,可以判断鉴定报告本身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并不是最终的、完整的工程造价鉴定。(3)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浙江建工申请在工程量不变的基础上按无效合同进行鉴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浙江建工未向鉴定单位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也未支付鉴定费用。(5)工程造价鉴定所需资料,原审法院完全可以提供而不作为,因宁某建行已作过鉴定,资料是现成的。(6)原审法官用计算器代替鉴定人专业的、复杂的鉴定过程,缺乏合理性和合法性,这样计算的结果是无效合同下浙江建工的工程款要远远高于有效合同,缺乏公平、公正。
2.原判认定浙江建工已向慈吉集团支付50万元保证金与事实不符,浙江建工未向慈吉集团支付过该笔款项。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将慈吉集团主张的工程乙修复与加固理解为应由施工方维修是错误的。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由承包人进行修复。原审法院委托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进行鉴定的委托书也明确是修复加固方案,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报告也是修复加固方案,慈吉集团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修复与加固,原审却以工程乙维修代替是错误的。(2)原审判决对鉴定单位出具的修复加固方案不予采纳并认为工程乙维修以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规范要求较为合理,对工程乙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国家建设工程规范要求的,浙江建工应予维修,对工程乙不满足设计要求但符国家建设工程规范要求的,可不予维修。这些认定是错误的。原审对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出具的修复加固方案不予采纳的理由是:修复加固费用太高,方案实施难度高风险大,不予调整可满足正常使用,这些说法与原审法院委托加固修复方案及费用问题的鉴定要求不一致,所有的鉴定均是法院委托的,鉴定以后又不予采纳,自相矛盾。(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由承包人进行修复,修复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案涉工程经国家建筑工程乙监督检验中心鉴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从而导致建筑物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该工程至今未验收合格,是不争的事实。故原审法院违反上述规定以工程乙维修为名,判令慈吉集团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向浙江建工支付工程款是错误的。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
案涉慈吉中学宿舍工程系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浙江建工与慈吉集团未经招投标程序于2000年12月29日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2001年2月10日双方签订的 《慈溪市建筑施工合同》违反了招投标的法定程序,依法应认定无效。据此,案涉工程应按无效合同处理。
据国家建筑工程乙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慈吉中学宿舍工程的施工质量确存在与设计要求不符之处,慈吉集团要求浙江建工按设计要求维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按原设计要求选用的加固修复费用高达3,800万元,大大超过工程造价,经济上不合理,有关顶升 (迫降)方案施工难度高、风险大,而案涉工程标高与设计值最大相差66mm,层高与设计值不符之处最大值为98mm,有的仅相差11mm,不予调整仍可满足正常使用,故对该院出具的维修方案不予采纳。工程乙维修以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规范要求较为合理,对工程乙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国家建设工程规范要求的,浙江建工应予维修,维修后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规范要求,对工程乙不满足设计要求但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规范要求的,可不予维修,由浙江建工给予适当的补偿为宜。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浙江建工除对工程乙问题进行维修并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规范要求外,另行补偿慈吉集团50万元。关于工程价款问题,本案发回重审前,原审法院已委托宁某建行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在重审过程中双方对工程价款仍存在争议,原审法院依浙江建工申请委托浙江韦宁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在工程量不变的基础上按无效合同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因慈吉集团对工程量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资料,鉴定机构表示无法予以复核,致鉴定未成,故工程款可参照宁某建行出具的鉴定报告确定。依据该鉴定报告,按无效合同扣除浙江建工可得利润外,工程造价计22,481,328元,减去慈吉集团已支付的工程款9,692,285元及工程乙补偿款50万元,工程余款12,289,043元。在浙江建工尚未完成工程乙维修义务前,在工程款中预留部分款项待浙江建工完成维修义务后由慈吉集团支付给浙江建工为宜,具体由慈吉集团即行支付浙江建工工程款9,289,043元,余款300万元待浙江建工完成维修义务后另行支付。因合同无效,浙江建工要求慈吉集团返还保证金50万元,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浙江建工要求慈吉集团赔偿工程逾期付款利息及保证金的孳息损失,慈吉集团反诉要求浙江建工赔偿工程投入的利息损失问题,原审认为,因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因工程乙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应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1,就工程款而言,案涉工程经宁某建行鉴定造价为24,796,769元,依据宁某建行二审中出具的鉴定书,土建下浮17%后相应的工程造价为:A楼土建造价为5,071,263元,下浮17%后为4,209,148元,B楼土建造价为7,816,579元,下浮17%后为6,487,761元,C楼土建造价为7,407,880元,下浮17%为6,148,540元;加上A楼配合费、甲供材料保管费14,595元,B楼配合费、甲供材料保管费22,321元,C楼配合费、甲供材料保管费20,366元,土建部分合计造价为16,902,731元。安装部分:A楼安装部分造价为1,353,292元,下浮7%为1,258,562元,B楼安装部分造价为1,829,023元,下浮7%为1,700,991元,C楼安装工程造价为1,252,603元,下浮7%为1,164,921元,安装工程造价为1,258,562元+1,700,991元+1,164,921元+安装配合费、甲供材料保管费8,847元=4,133,321元。据此,土建和安装造价合计为21,036,052元。慈吉集团已付9,692,285元,另扣减二审中浙江建工认可的陈乙的10万元,慈吉集团尚应支付的工程款为11,243,767元。鉴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慈吉集团应返还该50万元。
争议焦点2,浙江建工认为案涉房屋在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已投入使用,相应的责任应由慈吉集团承担,慈吉集团应支付工程款。慈吉集团认为无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才是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的条件,而案涉工程至今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故支付工程余款的条件未成就。本院认为,对于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支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业主单位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合本案情况,案涉工程至今未经竣工验收,经鉴定存在的质量问题既包括影响设计承载力的事项,也包括影响使用安全的事项,在这些质量问题未加固、修复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慈吉集团有权拒付工程款。
争议焦点3,浙江建工认为,鉴于案涉房屋已投入使用,作为施工单位,在工程交付使用后的义务仅仅是保修的义务,且工程已过保修期,浙江建工不应承担保修义务,也无需承担维修费用。关于主体结构,如果仅仅不符合设计要求,而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规范要求,没有影响使用,没有必要加固与修复。关于层高与标高问题,并不是浙江建工的责任,不应由浙江建工加固与修复。原审法院扣除300万元工程款没有依据。即使要整改,整改费用应另案处理。慈吉集团认为浙江建工应承担工程乙的加固与修复责任,作为施工单位,其法定义务是向慈溪教育集团提供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是基本事实,且已涉及结构问题如钢筋保护层及楼板厚度,构件裂缝、标高层高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会因慈吉集团使用而发生的。本院认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8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59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60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除了有类似的规定外,第32条还规定 “施工单位对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设计图纸及施工技术标准,如果所承建的工程不合格,应承担修复责任。因此,从法律规定层面分析,慈吉集团要求浙江建工对案涉工程修复与加固,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有法律依据。从工程实际存在的质量问题来看,案涉工程主要存在下列问题:1.楼板厚度检测结果部分不符合设计要求:设计要求楼板厚度为120mm,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现浇板厚度允许偏差为+8mm、 -5mm。国家建筑工程乙监督检验中心测定结果 (下称 “检测结果”):1.A楼12块板中只有2块板的厚度符合设计要求,占抽检板总数的16.7%,在板跨中全部12个测试值中,有4个测试值符合设计要求,占抽检点数的33.3%,在板支座附近全部12个测试值中,有5个测试值符合设计要求,占抽检点数的41.7%。B楼12块板中只有1块板的厚度符合设计要求,占抽检板总数的8.3%,在板跨中全部12个测试值中,有2个测试值符合设计要求,占抽检点数的16.7%,在板支座附近全部12个测试值中,有6个测试值符合设计要求,占抽检点数的50%。C楼12块板的厚度均不符合设计要求,在板跨中全部12个测试值中,有2个测试值符合设计要求,占抽检点数的16.7%,在板支座附近全部12个测试值中,有5个测试值符合设计要求,占抽检点数的41.7%。2.三栋楼楼板钢筋间距基本符合要求,存在个别楼板钢筋间距偏大现象。3.楼板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结果部分不符合设计要求。依据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对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为+8mm、-5mm。设计楼板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为15mm,检测结果表明:共抽检A楼楼板中负弯矩钢筋保护层厚度的点数为88个,符合要求的点数为17个,占抽检点数的19.3%;共抽检B楼楼板中负弯矩钢筋保护层厚度的点数为84个,符合要求的点数为12个,占抽检点数的14.3%;共抽检C楼楼板中负弯矩钢筋保护层厚度的点数为90个,符合要求的点数为8个,占抽检点数的8.9%。4.三栋楼一层室内地坪标高,依据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标高的允许偏差为±10mm,检测结果表明均不满足设计要求,分别比设计要求低66mm、28mm、17mm。5.楼层层高问题,依据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层高的允许偏差为±10mm,检测结果表明:A楼一、二层层高不满足设计要求,分别比设计值高87mm和低98mm,B楼一、三层层高不满足设计要求,分别比设计值低45mm和11mm;C楼一、二层层高不满足设计要求,分别比设计值低37mm和高13mm。6.三栋楼楼梯扶手高度均未达到设计900mm的高度。检测结果表明:A楼1轴-2轴楼梯扶手高度在783-828mm之间,N1轴-N2轴楼梯扶手高度在785-807mm之间;B楼1轴-2轴楼梯扶手高度在778-823mm之间,N7轴-N8轴楼梯扶手高度在757-817mm之间,24轴-25轴楼梯扶手高度在765-827mm之间,32轴-33轴楼梯扶手高度在788-820mm之间;C楼1轴-2轴楼梯扶手高度在795-825mm之间,N19轴-N20轴楼梯扶手高度在773-807mm之间,N26轴-N27轴楼梯扶手高度在765-815mm之间,33轴-34轴楼梯扶手高度在763-813mm之间。7.三栋楼外墙抹灰中氯离子含量偏高,根据宁某地区有关调研报告,当地海沙中氯离子含量最大值约0.17%左右。检测结果:A、B、C三栋楼氯离子含量占整个取样抹灰总量的最大值分别为0.16%、0.21%、0.26%,可认定该三栋楼外墙抹灰中氯离子含量偏高。8.三栋楼阳台钢栏杆中压顶和立杆的截面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其余阳台钢栏杆的截面尺寸和厚度基本符合设计要求。根据 《慈吉集团中学部校园一期工程第一次施工图交底会审纪要》的要求,该三栋宿舍阳台钢栏杆要求:压顶为50×50(厚2-3)方管,立杆为30×30方乙,横杆为20×20方乙,扁钢为20(厚3)(尺寸及厚度单位均为mm),检测结果:压顶为50×50(厚3.0-3.3)方管,立杆为25×25(厚2.4-2.7)方乙,横杆为20×20(厚2.0-2.3)方乙,扁钢为20(厚2.5-3.2)。9.构建裂缝及外观质量问题主要有:(1)散水部分与墙脱开、开裂。(2)外墙粉饰层局部泛白。(3)部分卫生间墙沿线管开裂。(4)部分现浇混凝土板裂缝,部分裂缝沿线管通裂。(5)部分墙体存有裂缝,且顶层裂缝相对较多。10.A楼屋面防水工程材料及施工存在不符合设计要求及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规定的现象。11.卫生间地面工程也存在积水、倒泛水、渗漏等质量问题,不符合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 《建筑工程乙检验评定标准》相规定要求。12.A、B楼电气工程在配电箱内进线开关、回路数与设计不符,预埋网络管未做等质量问题。检验报告认为:1.凡检验结论中不满足设计要求或有关验收规范标准项目,均可认定对使用功能有一定影响。2.根据此次检测结果,部分现浇混凝土楼板厚度不足设计值,部分楼板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综合分析认定,这些质量问题对楼板的设计承载能力有一定影响。3.三栋宿外墙抹灰中氯离子含量偏高,这对结构耐久性有一定影响。4.三栋楼卫生间渗漏水严重,有的卫生间已出现渗漏水浸蚀照明设施问题,这对楼房使用安全性有一定影响。5.A、B楼有插座接线相序与规范不符的现象,接线不正确会影响用户的使用安全。6.A、B楼存在配电箱出现短路现象,这是施工绝对不允许出现的现象,会影响用户的使用安全。7.A、B楼部分配电箱出现导线截面小于设计要求,这会影响用户的使用安全。8.B楼疏散指示灯的设置不正确会影响火警情况下的人员安全。从检测报告的上述内容来看,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有的是影响设计承载能力的,有的是影响使用安全的,必须予以加固与修复。
争议焦点4,本院认为,由于目前工程乙存在问题,在工程未加固修复前,慈吉集团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工程余款可待案涉工程加固修复并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支付。至于慈吉集团提出的要求浙江建工赔偿直接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目前工程尚未加固修复,可待工程加固修复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并予以处理。据此,慈吉集团的该条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关联案例1
案件名称:佳木斯市天利百货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正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赔偿纠纷再审案
审理法院:一审: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佳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二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3)黑民一终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黑监民再字第30号
裁判观点: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司法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若鉴定报告未经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有相反证据证明,该鉴定的修复费用过高,故在二审期间,法院对工程质量问题重新进行论证,结论为:正阳公司承建的新天利商厦工程存在一定质量问题。该论证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2006年11月,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结构评价及处理咨询事务所作出的 《新天利商厦加固工程》图纸,及2006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信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预算书,均经过双方当事人及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的质证认证,程序合法。鉴于天利公司不同意正阳公司对新天利商厦工程进行修复加固,本院二审判决正阳公司直接给付天利公司修复加固费1,307,904.51元并无不当。
关联案例2
案件名称:湛江市建筑工程公司等诉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案
审理法院:一审: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1998)海南经初字第19号;二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0)琼经终字第55号
裁判观点:工程结算应按实际施工量为准。法院认为,上诉人湛江公司与被上诉人凯立公司签订的 《施工承包合同》除合同中约定的垫资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效外,其余条款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湛江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海军机场局,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属严重违约行为,凯立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湛江公司承担,并按合同约定对违约方进行处罚。
本庭经对上诉人提交的两份设计工程变更申请单质证,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提供的是变更申请单,业主仅是批准申请变更,但因终止合同,这80余万元工程并没有做。上诉人提供不了这部分工程已施工的鉴证或者其他证据,对上诉人这一上诉理由,因证据不足,本庭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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