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中的损失承担问题

三、施工过程中的损失承担问题

无效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权向对方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或逾期竣工损失,在本文主案例和参考案例1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的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并无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违约责任是有效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不能得到严格履行的情况下对损失的约定,是对损失的预期。无效合同自始无效,那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第5条第5项即认为:“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该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自然也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因此,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损失数额仅能以实际已发生的损失为限。

实际已发生的损失如何分担?依据 《合同法》第58条,无效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双方应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而非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例如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或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其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也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果是承包人冒用他人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发包人不知情的,那么合同无效的责任主要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未经工程验收擅自使用的,发生质量或其他问题,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经鉴定工程质量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则由承包人负责。(https://www.daowen.com)

对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产生的利息是否应该支付的问题,笔者认为,合同中关于逾期支付利息的约定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故同上文分析,承包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7条认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笔者同意这一观点,尽管合同无效,但是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依然可以产生价值并发挥其应有功效,发包人也因此需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要求发包人承担逾期支付利息。在本文主案例中,法院也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持了承包人主张的自起诉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的逾期支付利息。对于合同无效后,如何认定发包人应付款的时间,可以参照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