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应启动鉴定程序、涉案工程价款的结算标准及力得尔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

(二)关于是否应启动鉴定程序、涉案工程价款的结算标准及力得尔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

虎林粮库对阿城公司完工部分的工程质量无异议,应当认定阿城公司完工部分的工程质量合格,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的规定,虎林粮库应向阿城公司支付工程款。

虎林粮库认为应当以元信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测算书确定已完工程造价,不应再启动鉴定程序,但元信公司的鉴定系虎林粮库单方委托,阿城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阿城公司在施工期间遇人工费、材料费价格上涨,阿城公司的已完工程价款需依鉴定确定,故阿城公司申请启动鉴定程序应予支持。

2010年9月省建仓办与虎林粮库签订的招标文件中,报价依据为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黑建造价 (2009)15号 《关于发布二〇〇九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29日虎林粮库与阿城公司签订的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采用固定单价方式,执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黑龙江省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后双方在补充专用条款中再次约定,合同价为中标价,承包范围内价格包死不变,不进行二次结算。上述三份文件中关于合同价款确定方式的约定并不一致,依据双方补充专用条款关于合同文件解释顺序的约定,合同实施期间达成的协议、洽商记录,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补遗书及澄清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投标书及其附件等文件应认定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故涉案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应以招标文件约定为准,即清单计价方式结算工程价款,故虎林粮库关于本案为固定价款合同,力得尔司法鉴定所不应对人工费价差、材料费价差进行鉴定的主张不成立,应对阿城公司施工期间的人工费、材料费上涨因素予以调整。

涉案工程在阿城公司撤场后由第三方单位继续施工并已基本完工,鉴定机构组织听证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不需进行现场勘查,故鉴定机构将虎林粮库、阿城公司及监理公司均认可的复工报告及三方合同履行中制作的现场勘查记录作为形象记录正确。(https://www.daowen.com)

虎林粮库虽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鉴定机构已出庭答疑,鉴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了权利,充分发表了意见,程序合法,故鉴定结论应作为证据予以认定,即阿城公司已完工程价款10,290,161.56元 (含人工费及材料费),人工费价差1,223,199.86元,材料费价差1,868,823.58元。

因阿城公司拖欠材料款及人工费,在虎林粮库账户内,虎林法院已扣划180万元,社保局扣划38万元,加上虎林粮库已拨付的工程款,虎林粮库因该工程已向阿城公司支付工程款总计9,977,159.44元。故虎林粮库尚欠阿城公司工程款313,002.12元 (10,290,161.56元-9,977,159.44元)未给付,因虎林粮库迟延履行给付义务,阿城公司要求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