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案工程迟延交付的原因,虎林粮库与阿城公司各自的违约事实及违约责任

(三)关于涉案工程迟延交付的原因,虎林粮库与阿城 公司各自的违约事实及违约责任

虎林粮库与阿城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虎林粮库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预付款金额为合同价款的30%,分两次拨付,每次拨付合同价款的15%。进度款以月为单位按完成实物工程量拨款。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竣工时间为2011年7月30日。但虎林粮库第一次拨款时间为2010年11月12日拨款1,000,000.00元,第二次为11月19日拨款997,159.44元。11月初阿城公司第一次停工时已完工程量为3.84%,折算工程量造价为511,272.82元。2012年9月26日阿城公司撤场,第三方进场施工时,涉案工程未如期交工。关于工期延误,阿城公司认为虎林粮库已免除其违约责任,并提供2012年9月10日的会议纪要证明其主张,但该会议纪要中明确注明签字后生效,而虎林粮库并未签字,不能据此免除阿城公司的违约责任。虎林粮库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构成违约。但在第一次停工前,按照虎林粮库实际拨付的工程款数额,阿城公司也未按进度完成工程量。阿城公司第二次停工时就已经逾期交工,属于违约。此时虎林粮库给付的工程款虽与阿城公司已完工程量相当,但施工期间遇人工费、材料费上涨,此款亦应在工程款中予以给付,虎林粮库未给付,亦属违约,故双方关于工期延误均有过错,虎林粮库要求阿城公司给付误期赔偿金及后期施工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虎林粮库没有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水稻不能入仓损失及其已向吉林公司支付了赔偿款,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虎林粮库替阿城公司垫付的水电费,阿城公司同意返还,应予以支持。

按期完工是阿城公司的合同义务,关于工期延误双方均有过错,故阿城公司要求虎林粮库支付停工损失及设备租赁损失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阿城公司拖欠材料款产生的诉讼,尚无证据证明与虎林粮库有直接关系,故阿城公司关于虎林粮库负担其被诉其他案件产生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虎林粮库应付阿城公司款项:欠付工程款313,002.12元及利息+人工费价差1,223,199.86元+材料费价差1,868,823.58元。阿城公司应付虎林粮库款项:水电费114,950.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