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因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涨落而导致的工程造价调整之判断

(二)请求因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涨落而导致的工程造价调整之判断

在某些约定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建筑材料、人工费出现剧烈的价格波动的情况。实践中对于承包人是否可以依照《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向发包人提出请求造价调整仍未有定论。

200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 《〈合同法〉解释 (二)》第26条第1款规定确定了情势变更原则。但在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中,对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强调:(1)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3)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4)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大幅涨落的风险是否无法预见、是否属于商业风险,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放在个案中判断。但综合以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非常慎重,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需在个案中适用的,还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存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可能性,但在个案中以情势变更原则为由申请法院调整工程造价的可能性较低。

目前仅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对此问题明确作出了规定,2012年8月6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12.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但该条并未明确指出其法律依据是否是 “情势变更原则”。(https://www.daowen.com)

因此对施工单位能否以情势变更原则为由申请人民法院调增工程造价,司法界要形成统一、成熟的看法以及具体的判断标准、调整方法可能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但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仍存在支持施工单位的倾向,因为在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存在一定的合理性,更符合公平原则,而且工程款的问题往往也关系到农民工资发放、社会稳定等政治问题。在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的情况下,虽然施工单位以情势变更原则为由申请调整工程造价的可能性较低,但如果找准突破口(例如因延期开工需补偿施工单位遵照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文件调整、公平原则等),人民法院以情势变更原则以外的其他理由支持调整工程造价还是有较大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