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在司法实务中所存在的类型分析

一、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在司法实务中所存在的类型分析

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在实务中存在多种诱发类型,结合本章中所提到的前述真实案例。我们大致可进行总结分析如下:

第一种,因缺乏书面变更指令,而就是否进行变更以及具体变更的工程量如何计算产生纠纷。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承发包主体之间的关系往往较为融洽,发包人期待承包人注重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工期,承包人则希望发包人按时支付工程款。因双方各有所需,所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提出的各项现场变更指令一般都予以直接接受,其中往往包括有大量的现场施工口头指令。而这些口头指令在双方产生矛盾纠纷之时,又通常会被双方抵赖纠缠而无任何书面凭证加以佐证。

第二种,因不遵守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而就最终工程款结算时是否考虑该部分变更而产生纠纷。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0.3条规定了一套完整的发包人提出变更、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变更执行的具体程序。在具体实务中,有些发承包人会在施工合同中就最终工程款结算时如何计算变更部分价款进行具体的约定。例如,在本章主案例中,聚富实业公司与设想商贸重庆分公司签订 《重庆市国贸中心裙楼NOVO商场精装修机电分包工程合同文件》第6.7条约定:“所有因工程变更而引起费用调整,必须得到工程指令加以确认,否则不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除单项设计变更导致的费用超过合同额20%的情况外,其他所有变更,不进行工期调整。”类似的变更结算规定在当前的施工合同中比比皆是,往往要求承包人严格管理并按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出变更价款的主张,否则就视为自动放弃。但承包人因自身管理人员素质以及施工现场赶工等因素影响,而不完全遵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的状况又经常发生,这也为最后双方的诉讼争议埋下导火索。(https://www.daowen.com)

第三种,变更过程中 “灵活”操作,无变更确认权的相关人员签署变更资料,由此导致最终工程款结算纠纷。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人员繁杂,发包人现场有工程师,具体名称在实务中也可能为业主代表;发包人自身在现场还聘有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人行使发包人与监理公司合同约定的职权;重大项目发包人除在现场配有一般工程技术监理以外,可能还配备有专门负责涉及工程造价的投资监理;此外发包方还可能要求其设计公司在现场设有专门的负责人以配合处理现场的各类设计问题;而承包人除项目经理外,一般还配备有施工员、安全员、资料员等专门负责各自专业的工作。如考虑到施工行业特有的挂靠与转包现象,施工现场可能存在的各类人员恐怕也只能用鱼龙混杂来形容了。结合工程变更而言,一方面企业管理对于用印制度有自身流程,另一方面施工进度往往较为紧张,因此施工各方往往均无法完全做到严格按照法律与合同规定来签署相关文件资料。在实际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类人员代表各自方签署文件资料的情况层出不穷。在本章主案例中,工程签证单共17张,其中15张由监理人员签注 “请业主核实”,项目管理公司聚富集团公司郑某礼签署 “工作内容属实,工程量请甲方核定”的意见。签证单 (JD-06号)是由 “卓凌杜强民”签字的,签字时间为2010年10月23日,设想商贸重庆分公司营运部 “张洲”签署意见 “按招商约定,提前完成签约手续之店铺天花风管由我方安装制作”。签证单 (JD-2010001号)中卓凌 “王某峰”就临时卫生间工程的工期和材料等事宜签署意见。但是,从2010年6月9日起原管理公司卓凌设计开发公司的所有事项由聚富集团公司负责,故在卓凌设计开发公司被终止管理职责后,其工作人员仍然在签证单上签字。

第四种,承发包双方就工程变更涉及的量、价结算方式存在争议而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如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未就工程变更后的量、价计算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则由此可能导致工程量、价在最终结算时都存在争议。前者产生的原因是,按照图纸计算的工程量与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量存在差异。例如,在本章主案例中,对于增量工程的工程造价确认,由于该部分工程涉及的施工资料 (如竣工图等)签字不完善,讼争双方又各持己见,一审法院决定根据鉴定人员提出的建议,因竣工图没有设想商贸重庆分公司代表签字,故由鉴定人员根据竣工图与国贸机电原始竣工图及招标图对比,并结合现场情况及现场收方资料对工程量进行计算,严格按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参照投标书的单价和计算方法以及施工期间的市场行情进行鉴定并得出结论的部分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