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工程量计量纠纷时应当以哪些材料作为计量依据

二、处理工程量计量纠纷时应当以哪些材料作为计量依据

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涉及的参与主体有多方,例如:设计方、投资方、监理方、施工方等,其相互间往来的文件资料多种多样。具体哪些资料可作为处理工程量计量纠纷时的评判依据,《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9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根据此规定,不论书面文件具体是何种表现形式,只要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并经过发包人同意,则可作为计量工程量的依据;另外,根据客观公平的基本司法原则,即便不存在任何书面文件,当事人能够通过其他的证据来佐证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法院也应当予以认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针对最高院的该款规定前半部分进行了解释性的细化,其印发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1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以及关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