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固定总价合同所对应工程范围不明确的工程量计量纠纷

一、如何处理固定总价合同所对应工程范围不明确的工程量计量纠纷

固定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施工范围比较明确、风险不大的中小型工程项目。而在实践中,因承发包双方当事人的认知局限,较容易在合同签订初期双方关系较为融洽时为图一时便利而签订固定总价合同。[46]承发包双方针对某些可能涉及工程造价的问题都采取模糊化的方式处理。例如,在本节参考案例1中,恒达公司与路盛公司之间的 《合作协议书》仅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就约定了固定总价为1400万元整。而在工程完工后,双方就主要部分工程的计量结算产生争议。路盛公司提出密级配沥青稳定碎石下面层的厚度由10厘米变更为11.5厘米,由此相对应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应当另行计量并核算工程价款。而恒达公司则认为合同约定的1400万元是固定总价,双方最终不是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决算。针对此类案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 (含最高院司法解释、地方司法解释性文件等)与法院实际已判决生效的案例,我们可总结法院的基本处理原则是: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原则上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再接受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工程造价的鉴定。[47]第二,在固定总价所针对工程量范围不明的情况下,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主张工程款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48]在本节主案例中,法院判定双方在一、二审举示的证据和陈述可以确认在施工过程中,双方没有即时对各个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计量,丰都县国土房管局没有举证证明对 《重庆市丰都县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项目 (二期)实施方案》及规划图集进行过设计变更,其在二审庭审中陈述 “只是对现场作一些微调”,因此,万州建筑公司完成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一、二审判决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并无不当。在本节参考案例1中,法院最终即以此作为判决路盛公司无法主张额外工程量价款的理由。(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