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第20条的适用前提

三、司法解释第20条的适用前提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的内容为:“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需注意以下几个要件必须包含在约定条款中,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将无法适用司法解释第20条:

(一)必须约定明确的审核期限。如可以在合同中写明审核期限为:20天、30天、40天等,否则若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审核期限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二)必须明确约定逾期视为认可。即应当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做出前述约定的形式还应当符合 《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关于证据的要求,即约定的表现形式应为: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会议径要等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中的条款,否则在证明效力上将出现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