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目前,对于工程项目逾期不结算条款产生的纠纷的涉及法律法规等主要为以下几个规定:

1.2005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20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200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请示》,作出了 《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https://www.daowen.com)

3.财政部的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4条第3项规定:“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 (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与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第16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4.建设部新颁布的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上述条款是推荐性的,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作出个性化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