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版施工合同的完善规定

二、2013新版施工合同的完善规定

1999版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3条对逾期不结算的规定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的当事人双方即采取前述示范文本的规定。

2013年新修订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4.2条规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即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的约定满足了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中第20条对于 “逾期视为认可”的条件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