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第20条的适用规则

四、司法解释第20条的适用规则

在适用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时,若发包人无故拖延超过合理期限的,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文件即视为已经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当根据承包人单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办理竣工结算,并据以支付工程价款。超过约定期限,发包人又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提出异议的,该异议不能得到法院或仲裁庭支持。而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因逾期不结算条款而产生纠纷,纠纷进入诉讼阶段后,当事人及律师更应该注意的则是举证上的要求,以力争在约定明确的情况下能得到法院的最终支持。此处应注意以下几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