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 “黑白合同”的标准

一、法院认定 “黑白合同”的标准

“黑白合同”的定义最早应追溯至2003年10月2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该报告中提及:“所谓 ‘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从2003年至今, “黑白合同”的现象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屡见不鲜,其背后有深层次的经济原因、法律原因和社会原因,包括市场竞争失衡、行业饱和、政府监管失灵等原因[70],在此不一一深究。笔者通过对 “黑白合同”的定义和特征进行分析,结合法院审判实践,总结目前学界和审判实践中对 “黑白合同”的一般处理原则及关联的特殊情形。

“黑白合同”包括 “黑合同”与 “白合同”,是一对相互依赖又相互矛盾的概念,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白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招投标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达成的与中标合同实质内容相一致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黑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招投标双方签订的与 “白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重大变更且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的合同。若未对 “白合同”进行实质性条款的变更,因其未形成对 “白合同”的实质性法律规避则不能称之为 “黑合同”。(https://www.daowen.com)

根据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黑白合同”的产生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黑白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变更等情形,具有自身鲜明的特征:第一,“黑白合同”是围绕同一经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合同;第二,“黑合同”与 “白合同”在合同约定的工程工期、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第三,“黑合同”是双方实际履行的未经备案的合同;“白合同”是经政府部门备案的合同,但往往仅仅作为备案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