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司法价值取向是什么
值得一提的是,在各级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的判决中,会对一些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以满足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为由作出判决。实际上,所谓的司法价值取向就是我国相关民商事法律中的基本原则,如 《民法通则》《合同法》中的平等、自由、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遵纪守法、依合同履行义务、禁止权力滥用的基本法律原则。
而最高院在2009年发布的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 〔2009〕40号)中则重申了要求各级法院要综合运用公平、诚实信用、保护守约方、维护合同效力和市场稳定等原则审理案件。本案中法院就是运用了公平及保护守约方的原则作为判决的价值取向。
综上所述,在建设单位根本性违约导致合同中途解除,而原合同计价方式无法适用的情形下,为保护守约方利益,施工单位可以突破合同价约定,以定额价结算工程价款。
[1]撰稿人:宋仲春,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2]《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第2款:“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3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
[4]《合同法》第262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5]厦门中院民一庭课题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
[6]《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7]金可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与工程质量对工程款结算的影响”,载 《人民司法》2008年3月。
[8]杨明:“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识别标准及其判断依据”,载 《中国律师》2012第3期。
[9]《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该办法还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三)成本加酬金。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9.当事人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10.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发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1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即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而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比约定的工程范围有所增减的,可在确认固定价的基础上,参照合同约定对增减部分进行结算,再根据结算结果相应增减总价款。不应撇开合同约定,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重新结算。”
[13]详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地方高院意见可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对合同约定的一次包死的建筑工程,如合同有效,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
[14]详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5]详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10条。
[1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62页。
[17]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62页。
[18]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75页。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0]撰稿人:吴清源、马贝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21]一审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青民一初字第5号;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14) 民一终字第69号。
[22]撰稿人:吴清源,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23]一审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肇中法民商初字第42号;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粤高法民一终字第34号。
[24]撰稿人:韩如波、蔡诗怡、马贝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25]一审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鲁民提字第304号;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011)民提字第104号。
[26]冯小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建筑经济》2005年01期。
[27]厦门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课题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 载www.luoyun.cn/DesktopModule/BulletinMdl/BulContentView.aspx? BulID=1873。
[28]卜越:“建设工程合格但施工合同无效时如何确定工程价款”,old.acla.org.cn/pages/2011-6-30/p51332.html。
[29]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30]汪金敏,朱月英:《工程索赔100招》,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63页。
[3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载 《山东审判》2007年第2期。
[32]撰稿人:韩如波、蔡诗怡、马贝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33]一审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3)甬民一重字第1号;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浙民一终字第109号。
[34]撰稿人:刘畅、张春玲,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35]一审法院: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鸡民初字第8号;二审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 黑民终78号。
[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37]撰稿人:徐寅哲、张春玲,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https://www.daowen.com)
[38]一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12)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226号;二审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367号。
[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4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9.当事人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10.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发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42]此问题将在下节详细阐述。
[43]撰稿人:徐寅哲、张春玲,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44]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3)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557号;再审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051号。
[45]详见2013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46]发包人希望能固定合同总价,降低施工期间价格风险;承包人希望能尽快签署合同,争取预付款等。
[47]详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地方高院意见可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对合同约定的一次包死的建筑工程,如合同有效,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
[48]详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49]详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50]撰稿人:郑漪波,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51]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海中法民一初字第49号;二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琼环民终字第3号。
[5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页。
[53]发布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3年4月3日,施行日期:2013年7月1日。
[54]江苏省高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2010)》,发布日期:2009年。
[5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 37号 2011年7月26日)。
[5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62页。
[57]撰稿人:郑漪波,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58]一审法院: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9)池民三初字第5号;二审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1)皖民四终字第00087号。
[59]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页。
[60]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62页。
[6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生效日期:2012年8月6日。
[6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生效日期:2011年7月26日。
[6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75页。
[64]撰稿人:刘畅,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65]一审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赣民一初字第5号;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06) 民一终字第52号。
[66]撰稿人:郑宇琪,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67]一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2)津高民一初字第1号;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13) 民一终字第67号。
[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9条第1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6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70]肖伟:“建设工程 ‘黑白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研究”,载 《法制与经济》2012年2月 (总第302期)。
[71]杨明:“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识别标准及其判断依据”,载 《中国律师》2012第3期。
[72]撰稿人:郑宇琪,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73]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穗中法民五初字第8号;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粤高法民一终字第32号。
[74]周吉高、王凌俊:“‘黑白合同’的成因及其司法处理原则”,载 《建筑》2012年第6期。
[75]郭常斌、丁郡瑜:“建设工程领域 ‘黑白合同’法律效力问题浅析”,载 《工程建设与设计》2012年第6期。
[76]撰稿人:朱树英,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77]一审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初字第5号;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14) 民一终字第69号。
[78]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朱树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