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根本性违约?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如何认定根本性违约?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违约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根本违约的定义为: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反之为非根本违反合同。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定义根本性违约,但 《合同法》第94条第 (二)(三)(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实质就是根本性违约。总结来说,所谓根本性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延迟履行主要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而使另一当事人的主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受损害方可以主张单方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损害赔偿。根本性违约是相对于非根本性违约而言的,所谓非根本性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使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但并不影响受损害人继续履约实现合同目的。对于非根本性违约,受损害方不能单方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本案中的隆豪公司拒绝按期支付工程款,并在合同期限内无法定理由单方解除合同,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 (一)项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规定及上述对根本性违约的定义,已然构成根本性违约。(https://www.daowen.com)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根本性违约的救济除了赋予守约方的单方解除权,违约方还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