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启动并开展质量鉴定程序

二、如何启动并开展质量鉴定程序

要严格把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否则,鉴定基础条件是否具备,结论是否客观、真实、可信成为关键问题并会影响鉴定结论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基础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亦未擅自提前使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初步证据的,可以启动鉴定程序。

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并提供初步的证据,法院可以经申请依法委托开展司法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2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根据前述规定,案件处理过程中,申请鉴定、重新鉴定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要求,否则不能任意启动鉴定程序。此外,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鉴定程序实际上也不排除单方面事前进行鉴定,但是,该类鉴定如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启动重新鉴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