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格证书 (或准予备案有关文件)的法律效力
2026年07月27日
三、建设工程合格证书 (或准予备案有关文件)的法律效力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受或准予备案的,该工程为质量合格工程。建设工程合格证书或准予备案的有关备案文件在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认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接受或不准予备案的,应查明不接受或不准予备案的原因。如备案虽然不被接受或不被准予,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签署意见,确认该工程为质量合格的,该工程仍然是质量合格的工程。(https://www.daowen.com)
实践中,即便是经过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为合格或接受 (准予)备案的工程,仍然存在该工程的质量不合格的可能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核发合格证书或接受 (准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系该机关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建设单位如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建设工程合格证书或接受 (准予)备案的行为错误的,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可同时申请法院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等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终结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如根据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结果,建设工程合格证书或准予备案的有关备案文件被依法撤销的,就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问题,必要时还可进行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