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
2026年07月27日
四、发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
(一)依法发包。发包人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依法须进行招标的,应通过招标的方式予以发包,并且,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二)发包人应依约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包括工程测绘资料、地震勘测、勘察、设计、水土保持、施工图审查等原始资料。
(三)发包人应遵守工程造价、工期和质量的有关法律规定。
(四)发包人应依法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https://www.daowen.com)
(五)发包人应当提供合格、符合国家规范的设备、建设材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发包人不得违规使用工程,不得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形下,擅自提前使用工程,否则由发包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详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规范。
(七)发包人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