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工程质量异议的认定或处理
对于发包方提起的工程质量异议,法院是否会受理?受理后以抗辩处理还是以反诉处理?种种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解释。笔者就上述问题,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做法一一进行说明。
抗辩,是指一方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根据,以否定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一项诉讼权利[13]。反诉是指在已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旨在抵销、吞并或排斥其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14]。抗辩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和辩论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抗辩,法院必须进行审查。而反诉作为一种独立的诉,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也可另案处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中,一方提出工程款支付请求,对方提出质量异议,往往有不同的审理结果。(https://www.daowen.com)
据此,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对当事人提出的工程质量异议进行审查后,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认定和处理:(1)对于验收不合格或未组织验收,且发包人也未提前使用的工程,或是虽经验收合格但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此时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而承包人没有提出支付工程款请求的,发包人的质量异议应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审理。根据 《建筑法》第61条第2款明确规定的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合同有效与否,交付使用、结算的前提是承包人施工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在承包人提出工程款请求时,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的,属于行使抗辩权,法院应予以审查。(2)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接收、使用后,又以工程存在各种质量问题提出质量异议或作为不予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在发包人未经组织验收,即擅自接收、先行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的,可以认定发包人已放弃了质量抗辩,并以其使用行为表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在此情况下,承包方只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工程结构、基础工程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除此之外,除非承发包双方有特殊约定的,否则一旦发包方擅自使用了工程,承包人不对其他工程质量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