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主体

(一)诉讼主体

根据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5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之规定,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时,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但笔者认为,按前述将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一般而言,只适用就工程质量异议提起反诉和一般诉讼等情形,在诉讼中对工程质量异议提出抗辩时,只能针对索要工程款的一方提出工程质量异议抗辩。(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