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异议中的其他问题
综上所述,工程质量合格是工程款给付的前提。由于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法定或约定,属于专业认定范围,法院在审理涉及工程质量的案件时,应要求主张方就此申请鉴定,依照鉴定结论,进而解决工程款支付问题,确定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如工程质量鉴定合格,而发包人拖延组织验收的,根据《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为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时。对于发包人拒绝质量鉴定,法院应进行释明,如发包人仍拒绝的,可认为发包人放弃质量异议抗辩或放弃质量异议请求。
质量鉴定结论是法院审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重要依据,因此,在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根据 《证据规则》的规定,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范畴,适用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申请。一般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启动鉴定程序,而不轻易依职权启动。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不提出鉴定申请,但又必须经鉴定才能使案件得到处理的,法院可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通过向当事人释明或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是否由一方或双方共同提出。如经释明或举证责任分配后,当事人仍坚持拒绝提起,可以证据不足不予支持。(2)重新提起鉴定程序应慎之又慎。只有在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依据明显不足或者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下,当事人方可申请重新鉴定。(3)当事人对审计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鉴定人员应出庭接受质询,对鉴定使用的方法和标准做出说明,并就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和鉴定报告中涉及的专业性术语进行必要的解释。鉴定机构认为鉴定结论可能存在部分错误的,应当允许鉴定机构对此予以补正。(4)鉴定结果不完整、不确定,或鉴定报告遗漏鉴定事项的,法院应当通知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5)对于在一审诉讼中已委托鉴定的,如果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具有相应资格,鉴定程序合法,且经过一审庭审质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二审中请求重新鉴定的,原则上不予支持[15]。总之,在启动鉴定程序时,应当把握以下原则:如建设工程款的造价或数额不需通过审计、鉴定即可以确定的,一般不作审计;能不全部鉴定的,则不进行全部鉴定;必须通过鉴定才能确定工程价款的,也要尽量减少鉴定次数;以当事人的意愿为主启动鉴定;在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鉴定人员对鉴定结论出庭进行说明。(https://www.daowen.com)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工程款与工程质量涉及不同主体的利益,工程款的给付只涉及承发包双方的利益,而工程质量不仅事关当事人利益,更涉及不特定群体的公共利益。工程款支付,前提是工程组织验收合格或发包人擅自将工程投入使用,而工程经组织验收合格或发包人擅自将工程投入使用只是工程质量合格的一方面标准。根据 《建筑法》第60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及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无论建筑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如果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的,承包人仍需承担返修或损害赔偿的责任。另在保修期内、保修范围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发包人也可根据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主张权利。据此,对于工程质量异议的处理,笔者建议按以下方式执行:1.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工程保修合同执行;2.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暂缓办理,双方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根据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工程竣工结算按约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