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质量保修的责任人
根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4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责任人为施工单位。那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后,是否可向他方追偿?
根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3条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之规定,施工单位在履行了保修义务后,就保修费用可向质量缺陷责任方追偿,缺陷责任方有可能是设计方、发包方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