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与期限
2026年07月27日
三、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与期限
根据 《建筑法》第62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由国家法律进行规定。从前述条款中的 “等项目”可知,与使用者合法权益相关的建设工程部位都属于保修的范围。
为使建筑法上的保修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国务院2000年6月制定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2000年6月制定了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前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 《建筑法》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法律体系。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及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据此,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建设工程相关部位的保修期限,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保修期限的部位,由承发包双方自主约定。当然,对于法定部位的保修期限,承发包双方亦可进行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期限。(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