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法院如何认定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海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海南宝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4.6 法院如何认定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6]——海南省 建筑工程总 公司与海南宝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17]

关 键 词:质量保修责任,保修范围,保修期限,擅自使用,质量缺陷

问题提出:在建设工程领域,保修责任涉及的主体多,内容复杂,而在实践中,承发包双方对于保修责任的问题不够重视,导致质量保修责任约定的权利义务不能有效实行,进而产生诸多纠纷。特别是对于发包人对工程质量也有过错的情况,司法裁判结果不一。

关联问题: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范围和期限;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工程质量保修人的免责情形;判断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时,所应借助的鉴定机构。

裁判要旨:根据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可确定承包人所施工的工程存在墙体楼板裂缝和屋面漏水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修复的民事责任,承担修复上述工程质量问题所需费用,但鉴于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也存在一定过错,判定承发包双方按比例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上诉人 (原审原告):海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下称 “海建公司”)

上诉人 (原审被告):海南宝胜置业有限公司 (下称 “宝胜公司”)

2005年9月9日,宝胜公司与海建公司签订 《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海建公司包工包料、包单价、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验收 (指海建公司承包范围内的项目)为宝胜公司承建位于海口市海府路的南亚广场,承建范围包括主楼商场及裙楼商场 (商场部分)和主楼住宅、裙楼单身公寓 (住宅部分)以及独体停车楼三个部分。工程保修:在保修期间,工程如发生质量问题,海建公司应在宝胜公司通知的15天内及时进行维修,如海建公司不及时进行维修,宝胜公司有权使用保修金,直至扣除全部保修金。保修期约定:土建工程、电器管线和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为一年;屋面防水工程为五年。保修金分项按保修年限返还,海建公司工程质量须达到合格,经返工仍不合格,海建公司应赔偿宝胜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宝胜公司移交完整的施工资料及验收资料后,30天内宝胜公司向海建公司支付至结算造价款的97%,余款3%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宝胜公司在10天内一次性将保修金退还给海建公司。工程质量与检验:质量标准为合格,各方对工程质量如有争议,则由有相关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鉴定,鉴定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原材料的质量要求:海建公司进场的原材料质量须经宝胜公司和监理确认。合同项下的工程项目不包括水电安装、装修工程、高低压配电柜、楼梯扶手安装、塑钢窗安装、玻璃幕墙、外墙涂料和桩基础等8项工程。合同还约定了安全施工、监理工作、宝胜公司和海建公司的责任、付款时间和方法、工程质量与检验其它等事项。2005年11月14日,海建公司对南亚广场主楼开工建设,2006年12月20日南亚广场主楼竣工验收合格。在主楼施工过程中,海建公司使用的墙体材料和屋面防水材料均在其委托的监理方的见证下,经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相关隐蔽工程皆经其委托的监理方验收合格。

2006年5月29日,宝胜与海建公司签订了另一 《施工合同》,约定:海建公司包工包料、包单价、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验收 (指海建公司承包范围内的项目),但主材经双方商定由宝胜公司供应,承建停车楼工程。工程结算 (开始)时间为工程验收合格后10天,结算时间为15天,5天内扣除工程款的3%作为维修保证金后支付剩余工程款。质量标准、原材料的质量、工程保修责任和期限同前施工合同。2006年7月18日,海建公司对附属停车楼开工建设;2007年3月30日,附属停车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合同项下的工程项目不包括水电安装、装修工程、高低压配电柜、楼梯扶手安装、塑钢窗安装、玻璃幕墙、外墙涂料和桩基础等8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海建公司使用的墙体材料和屋面防水材料均在其委托的监理方的见证下,经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相关隐蔽工程都经其委托的监理方验收合格。

2006年12月22日、2007年3月31日,宝胜公司与海建公司分别签订《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对海建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保修期作了相同约定,其中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约定为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008年7月3日,宝胜公司致函称,本案工程都有不同程度上的墙体裂缝和漏水现象,特别是商场的屋面伸缩缝漏水较严重,已直接影响到商场正常经营。海建公司也多次派人员修理,但漏水现象还未能修复,希望其再派人解决。海建公司复函称,墙体裂缝属基础沉降不均和加气混凝土块普遍存在的质量通病造成。虽多次派人修补,但基础施工不是其所为;屋面防水工程在宝胜公司工程部的土建工程师和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闭水验收试验检验而无渗漏;宝胜公司在没有任何施工方案和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随意允许第三方在屋面上开孔多达100多个造成渗漏,希望宝胜公司自修。

2008年8月22日,海建公司致函,要求宝胜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宝胜公司于2008年9月17日、12月30日分别付款共计7,000,000.00元。截至2009年2月,宝胜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为88,163,480.25元,仍欠海建公司包括保修金在内的工程款5,271,519.13元 (应付工程款2,468,469.15元、保修金2,803,049.98元)。

2008年11月2日,宝胜公司向海建公司提交有相应的客户签名的 《南亚广场墙体裂缝、屋面漏水统计单》,对墙体裂缝和屋面漏水的房间号及位置进行了描述。同月5日,海建公司复函陈述墙体裂缝和屋面漏水的原因与2008年7月12日的复函相同,同时承诺对统计单中的第1、2项承担一半的费用,第5项承担全部费用。同月11日,海建公司代表宋波签认了宝胜公司已对部分墙体裂缝和屋面漏水所作的维修已经发生的费用共计25,173.2元。

2009年12月14日,陕西信远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出具鉴定报告,认定质量责任如下:1.裙楼、主楼和公寓楼墙体楼板裂缝产生的原因是海建公司施工不当,也与第三方外墙粉刷施工不当、窗周边缺陷有关;停车楼地下室剪力墙出现裂缝的原因是海建公司施工不当。2.裙楼楼面结构板裂缝产生的原因是海建公司施工不当,宝胜公司二次施工对此有一定影响;主楼和公寓楼楼面结构板裂缝产生的原因是海建公司施工不当;停车楼楼面结构板产生裂缝的原因是海建公司施工不当,动荷载对此有一定影响。3.裙楼和停车楼屋面漏水原因是防水层采用材料与设计不符、海建公司施工不当,宝胜公司二次施工对防水层局部也有损伤;主楼和公寓楼屋面漏水原因是海建公司施工不当。双方对鉴定报告予以认可。

2010年6月20日,依宝胜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海南博信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下称 “博信公司”)对南亚广场(主楼、裙楼、公寓楼、停车楼)工程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报告核定工程修复总价为2,615,677.13元。

二审中,经当事人同意,确认修复工程造价为2,286,943.89元。

海建公司向海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宝胜公司支付工程欠款等责任时,宝胜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海建公司向宝胜公司承担因工程质量导致的修复、重做以及因此导致的建筑物本身价值降低损失,共计200万元 (具体数额以鉴定结论为准);判令海建公司向宝胜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273万元以及宝胜公司代海建公司垫付的已发生维修费用21,339.00元。

一审判决:一、限宝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建公司支付工程款2,468,469.14元、工程保修金2,803,049.99元;二、限海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宝胜公司支付工程修复费用2,615,677.13元、已发生的维修费用21,339.00元,共计2,637,016.13元;三、上述两项折抵后宝胜公司应向海建公司支付2,634,503.00元;四、驳回海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宝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宝胜公司与海建公司均不服,均提起二审。

二审判决:一、维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海中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第四和第五项判决;二、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海中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第三项判决;三、限海南宝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共支付人民币5,478,148.616元。

各方观点

海建公司观点:1.依据博信公司 (2009)质鉴字53号 《鉴定报告》、《补充合同》,一审判决认定海建公司所施工的工程存在墙体楼板裂缝和屋面漏水等质量问题完全是海建公司的责任与事实不符。屋面漏水主要原因是宝胜公司为了省钱而改变了原设计及屋面防水层采用的材料,而使用GVE型复合聚合物水泥基复合防水材料做屋面防水是宝胜公司指定和认可的。另外宝胜公司及案外人在屋面进行二次施工安装设备、种植绿化及装修也是造成漏水的原因之一。2.一审法院认定海建公司拒绝履行维修义务与事实不符。海建公司对质量问题多次进行过修复,只是后来希望宝胜公司对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屋面漏水自行解决。依据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7条第1项、《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第3项的规定,海建公司无需对此承担修复义务。3.一审法院认定博信公司 “依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与事实不符。《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第18页用估计方法作出司法鉴定,在严肃的司法鉴定中实属罕见。南亚广场附属停车楼地下一层,地上八层加固维修方案是博信公司委托海南华磊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下称 “华磊公司”)鉴定的。博信公司无权代表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更何况华磊公司当时没有司法鉴定资格。4.一审判决认定海建公司违约与事实不符:(1)海建公司承建的南亚广场部分工程、停车楼部分工程已按 《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没有违约。因宝胜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南亚广场工程停车楼工程肢解分包,致使无法确定工程整体竣工的日期。2005年9月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完工日期皆为主体砼完工日期,并没有约定具体的竣工日期。(2)从宝胜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六 《海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已付款明细表》中可以清楚看到其从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3,995,400.00元违约金。(3)由于被违法肢解分包的工程迟迟不能完工,使得停车楼工程未能与南亚广场工程同时施工。在整个工程完成结算后,宝胜公司至今还欠海建公司500多万元的工程结算款。根据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宝胜公司还应承担延误支付工程结算款的违约责任。5.一审法院认定宝胜公司为修复上述工程已发生费用21,339.00元,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笔费用是用于修复海建公司承包的工程。

宝胜公司观点:宝胜公司仅在工程交付使用后、质保期内,因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才暂停支付工程结算尾款及工程保修金,属于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根据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可确定海建公司所施工的工程存在墙体楼板裂缝和屋面漏水质量问题,海建公司应对上述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修复的民事责任,承担修复上述工程质量问题所需费用。根据鉴定结论,修复上述工程质量问题的工程修复总价为2,615,677.13元,该费用应由海建公司承担。宝胜公司为修复该工程已发生的维修费用21,339.00元,亦应由海建公司负担。海建公司认为 (修复造价)鉴定程序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约定,海建公司施工主楼的工期为250个日历天,停车楼工期为135个日历天。在实际履约中,主楼所用工期为401天,停车楼所用工期为249天,均已超过约定日历天,海建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宝胜公司已向海建公司支付绝大部分工程款,在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过程中存在有迟延支付款项的情况,宝胜公司的行为亦构成违约。在工程交付使用出现上述工程质量问题,且海建公司拒绝履行修复义务之后,宝胜公司遂暂停支付工程保修金和工程尾款,属于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构成违约。鉴于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均有违约行为,双方的违约责任应予相互抵销,双方关于对方违约金的诉请均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观点:对于工程质量的责任问题,双方当事人对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报告》均予以认可,二审中双方亦都承认对工程质量负有责任,只是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无法达成共识。从该鉴定报告对造成工程局部出现裂缝和漏水的原因认定来看,裂缝问题主要原因是海建公司施工不当,次要原因是宝胜公司二次施工和其选定的第三方施工不当;漏水问题原因一是海建公司施工不当,二是施工选用防水材料不当,三是二次施工对防水层局部有损伤。对局部工程质量问题,作为施工方的海建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 《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酌情判定其承担修复工程造价费用的60%。在竣工验收时,宝胜公司及其监理方对包括后来出现裂缝和漏水等问题局部工程在内的整个工程质量是认可的,对海建公司选用的防水和墙体等材料在施工前亦予认可,宝胜公司直接指定的案外第三方不当施工是造成局部工程裂缝和漏水的原因之一,根据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第3项之规定,因此宝胜公司应对局部工程质量问题承担次要责任,酌情判定其承担修复工程造价费用的40%。在一审中,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只是对 《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中有关估算的部分造价鉴定和博信公司擅自将本案工程中部分质量问题维修造价委托没有资质的华磊公司鉴定的部分造价存在争议。经调解,当事人一致同意 《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中除去以上有争议的部分,剩余的2,286,943.89元作为修复工程造价,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施工合同》关于鉴定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的约定,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海建公司应承担修复工程造价的60%费用即1,372,166.33元,宝胜公司应承担修复工程造价的40%费用即914,777.56元。对于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方都负有合同义务的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己方的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于2005年1月12日颁布实施的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1款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即保修金,下称 “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本案中宝胜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扣留海建公司工程结算款的3%,即2,803,049.99元作为工程保修金,故海建公司已经为工程质量问题提供了相应担保。按实际司法造价鉴定结果,该保修金足以支付有关质量问题的实际修复费用,因此不存在海建公司不能履行保修义务的可能。

对于保修期问题,两份 《施工合同》均在第12条中明确约定土建工程、电器管线和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为一年;屋面防水工程为五年。双方在主楼和停车楼分别竣工验收后又分别签订了两份内容相同的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该保修书对南亚广场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约定改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此约定,属于典型的约定不明,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因此双方仍应遵守 《施工合同》对保修期的约定。

对于宝胜公司在维修本案工程过程中发生的费用。2008年11月11日,海建公司代表宋波签认了宝胜公司为修复部分墙体裂缝和屋面漏水所作的维修已经发生的费用共计25,173.20元。该已发生的费用宝胜公司只主张21,339元,应予以许可。此费用同样应该按照双方对工程质量问题应负的责任比例承担,即由海建公司承担全部费用的60%,即12,803.40元,由宝胜公司承担全部费用的40%,即8,535.60元。本案南亚广场主楼工程和附属停车楼工程分别于2006年12月20日和2007年3月30日竣工验收,到目前为止合同约定的与海建公司有关的土建工程等工程一年的保修期已过;屋面防水工程由于已经确定海建公司对本案包括屋面漏水等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维修费用,因此保修金在扣除工程质量维修费用中应由海建公司承担部分后,剩余部分计1,415,780.99元应支付给海建公司。

综上所述,宝胜公司应向海建公司支付工程款2,468,469.15元。对本案工程质量维修已发生费用及双方确认工程维修费用,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按照比例承担,即海建公司承担60%即1,384,969.79元,宝胜公司应承担40%即923,313.19元。工程保修金在扣除工程质量维修费用中应由海建公司承担的1,384,969.79元后,剩余部分1,418,080.19元由宝胜公司支付给海建公司。宝胜公司应向海建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和工程结算款违约金合计为1,591,599.2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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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经整改合格的工程,且工程已超过合同约定的质保期的,施工单位不对工程的质量承担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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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9)沪一中民二 (民)初字第8号,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2)沪高民一 (民)终字第16号

裁判观点:系争工程虽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发现房屋仍有质量问题,根据检测机构的检测意见,可以认定施工单位未完全尽到保修义务,施工单位仍要承担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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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无论工程是否已竣工或实际投入使用,就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系施工方的义务。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工程提前使用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并未免除施工方的保修责任,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保修义务。由于施工单位未按约履行义务,相关的修理费用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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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鉴定结论中确认的土建工程未完成项目的依据是鉴定机构、原审法院与双方当事人经过两次现场勘验后作出的现场记录,其内容已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现发包人提出的多项遗漏项目均无证据予以证明,鉴定意见并无不当。工程土建工程的质保金返还期间尚未届满,故其质保金不具备返还条件,应从工程总款中扣减,待约定的土建工程质保金返还期间届满后,另行主张。

律师点评

在建设工程领域,保修责任涉及的主体多,内容复杂,而在实践中,承发包双方对于保修责任的问题不够重视,导致质量保修责任约定的权利义务不能有效实行,进而产生诸多纠纷。笔者结合上文中的建设工程保修责任纠纷中的问题,从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分析,就如何合理确认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