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根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根据该办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或者承包合同的约定的质量缺陷时,承包人予以修复的责任。

因此,无论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或实际投入使用,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系施工方的义务。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工程提前使用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并未免除施工方的保修责任,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保修义务。由于其未按约履行义务,相关的修理费用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