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期起算时间

(一)工程质量保修期起算时间

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何起算?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8条之规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那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又如何认定?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2005年联合下发的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 (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 (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 (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 (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 (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之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验收之日起算,工程没有验收的,因承发包双方的责任确定缺陷责任期。那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是否参照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呢?(https://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属于不同的概念,工程质量保修期规定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缺陷责任期规定在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且期限也不一样,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二十四个月,具体由承发包双方进行约定,而相关部位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由法律进行规定。因此,在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可参照缺陷责任期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在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可根据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之规定进行确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开始起算;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开始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