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期间发生质量问题,实践中常用的处理方法

五、工程质量保修期间发生质量问题,实践中常用的处理方法

(1)确定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必须认真签署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保修协议包括保修范围、期限、程序、保修金返还方式、违约责任等。

(2)及时通知。发包方或业主应在发现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第一时间内,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地址或者承包人的实际经营地址,发出书面维修通知,金额巨大的,应当公证送达手续;数额较小的,应当通过中国邮政 (EMS)送达,并在 “邮件详情单”上简要写明催告主要事项以及到场维修期限。

(3)确定原因,明确责任。通知保修义务人到场确认建筑物质量缺陷原因以及保修责任。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维修费与鉴定费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维修的,发包人可以另找第三方维修,维修费与鉴定费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因使用不当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发包人或者致害第三方承担维修费与鉴定费。

(4)双方不能明确责任时,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在双方责任不明、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双方应当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鉴定,明确责任后,按第 (3)项原则承担维修费。

(5)对于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维修费或者鉴定费,发包方可以直接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18]。


[1]撰稿人:袁仲斌,上海建纬 (昆明)律师事务所。

[2]撰稿人:袁仲斌,上海建纬 (昆明)律师事务所。

[3]一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昆民一初字第58号;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云高民一终字第58号。

[4]撰稿人:吴迪,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5]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9)沪一中民二 (民)初字第8号;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2)沪高民一 (民)终字第16号。

[6]该文件已被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93号,实施日期2014年6月1日)废止。(https://www.daowen.com)

[7]撰稿人:杨阳,上海建纬 (昆明)律师事务所。

[8]一审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洛民二初字第29号;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0)豫法民一终字第92号。

[9]撰稿人:吴迪,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10]一审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4)延中民再初字第1号;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吉民再终字第5号。

[11]撰稿人:杨红芳,上海建纬 (昆明)律师事务所。

[12]一审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肇中法民商初字第42号;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粤高法民一终字第34号。

[13]唐力主编:《民事诉讼法精要与依据指引》,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7页。

[14]江伟主编:全国高等学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 《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30页。

[15]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建筑工程施工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成都法院网理论研究。

[16]撰稿人:杨红芳,上海建纬 (昆明)律师事务所。

[17]一审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海中法民二初字第13号;二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琼民一终字第26号。

[18]参考韩涛律师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文,载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http://www.zgjsgcls.com/news/201102192250017500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