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施工合同工期纠纷案件的司法处理原则
《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可见工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在工程管理领域,工程工期管理与控制、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是工程管理与控制的主要内容,工程工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密不可分。工程工期过长,工程造价上升;工程工期过短,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都十分重视工期的约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时,发包人常以承包人逾期竣工提出抗辩或反诉;而当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责任时,承包人常以工期延误是由发包人原因导致作为抗辩,并要求顺延工期 (工期索赔)、补偿费用 (费用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纠纷一般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确定了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也就确定了实际工期;(2)是否存在工期应顺延的情况及工期顺延的天数,确定了工期应顺延的天数,也就确定了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工期延误天数,承包人可根据工期顺延的天数提起工期索赔和 (或)费用索赔;由于工期顺延的天数的确定涉及网络图、关键路线、时差等工程管理专业知识。特别是共同延误[2]责任的分摊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工期顺延天数的确定成为工期纠纷案件审理的难点问题,目前法院一般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工期顺延的天数;(3)确定逾期竣工的天数及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的天数=实际工期-约定工期-工期顺延天数,逾期竣工违约金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的相关约定计算,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一般会根据承包人的请求审查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发包人的实际损失。[3](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