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期的定义

一、工期的定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1999-0201)对工期的定义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 (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对工期的定义为:“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对工期的定义为:“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从以上三种定义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1999-0201)定义的工期指的是约定工期,而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2013-0201)定义的工期指的是约定工期与可顺延期限 (即由发包人承担的工期延误)之和。工期的定义与工期逾期息息相关,工期逾期 (承包人承担的工期延误)指的是实际工期与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2013-0201)定义的工期之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