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二、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实际开工日期是工期计算的起点,发承包双方将依约履行 “自开工之日起”的义务,因此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对开工日期的定义为:“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显然,该开工日期的含义是计划开工日期。《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对开工日期的定义为:“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显然,该开工日期的含义是实际开工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2013-0201)对开工日期的定义为:“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 〔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2013-0201)将开工日期区分为计划开工日期及实际开工日期,并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方能认定为实际开工日期。显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2013-0201)定义的实际开工日期更科学、更合理。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前,施工现场应具备开工条件并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否则,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不应视为实际开工日期。[4](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