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高院指导意见
2026年07月27日
(一)地方高院指导意见
工程实践中,实际开工日期与计划开工日期往往不一致,因此,在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1999-020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司法实践中往往对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有较大争议。《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并未就实际开工的认定作出规定,因此,部分省市地方高院出台了认定实际开工日期的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第25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法民一〔2012〕3号)第5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显然,北京市高院与浙江省高院确定实际开工日期的方法有一定差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倾向于以实际进场施工日期优先确定为实际开工日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倾向于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优先确定实际开工日期。(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