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如何确定实际开工日期
由于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未对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作出规定,各地高院的解答或指导意见对实际开工日期的规定又不尽一致,因此,导致各地法院在认定实际开工日期时的标准不尽相同。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我们参与处理工期纠纷案件的经验,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根据以下顺序确定实际开工日期:(1)当事人协商一致确认的开工时间 (如单位 (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记载的开工日期、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或洽商记录记载的开工日期)[6];(2)开工通知或开工令、开工报告确定的开工时间;(3)开工通知等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之时为开工日期[7];(4)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的时间为开工日期;(5)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