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顺延的天数
当工期顺延的事由发生时,工期顺延的天数往往是承发包双方争议的焦点。施工过程中,工作既有顺序进行的,也有并行进行的,这就导致从工程开工到工程竣工有多条路线,而工期是关键路线的总时长。如果非承包人原因延误的工作是关键路线上的工作,很显然,延误的天数就是工期顺延的天数。司法实践中,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导致工期延误的,法院一般根据发包人逾期付款的天数顺延工期。[16]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一般会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可以认定是关键路线上的工作延误,延误的天数就是工期顺延的天数。如果非承包人原因延误的工作是非关键路线上的工作,按照网络图分析法工期顺延计算法为: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17]网络分析法实质上认为工作的总时差完全由发包人享有、受益,这对承包人是较为苛刻的。对于工程量增加的工期索赔,一般采用比例法计算应顺延的工期天数,工期索赔值=额外增加的工程的价格÷原合同总价×原合同总工期。[18]在施工过程中,工期延误很少是只有一方原因造成,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 (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学理上称为 “共同延误”或 “同期延误”。共同延误这一概念最早来源于ICE合同文本中,而后也为FIDIC施工合同条件所应用,在漫长的合同变迁中,共同延误索赔一直是工程索赔的难点。目前,共同延误情况下的工期延误责任分摊原则主要有:(1)不利于承包商原则[19];(2)初始责任人原则[20];(3)原因比例分析法责任分摊原则[21]。而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组编写的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2009版)采用的分摊原则是初始责任人原则。该原则首先判断造成工期延误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 “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期延误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不承担工期延误责任。[22]
审判实践中,对于在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认可的工期顺延天数,如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法院一般予以认定;对于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递交工期索赔报告,而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答复或提出异议的,法院一般按照合同约定认定工期索赔报告记载的工期延误天数为可顺延的工期;对于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递交工期索赔报告,发包人提出异议的,法院一般酌情认定顺延的工期天数[23]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期司法鉴定[24];对于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递交工期索赔报告,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可以顺延工期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承包人的工期顺延抗辩。(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