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可以顺延的事由

(一)工期可以顺延的事由

除了 《合同法》规定的工期顺延的法定事由外,发承包人双方还可在合同中约定工期顺延的事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及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工期可以顺延的事由作出了更为详细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13.1款规定:“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第11.3款规定: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第11.4款规定:“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2013-0201)规定的工期顺延的事由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的;(8)监理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验收隐蔽工程、参加试车;(9)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正常施工的;(10)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11)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12)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2013-0201)对工期顺延事由的规定可以看出,发包人、监理人、法律变化、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可抗力等导致的工期延误均是可顺延工期的情形,一言以蔽之,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都是顺延工期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发生可顺延工期的事由,并不必然导致工期顺延,只有位于关键路线上工作内容的滞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12]而且,出现工期顺延事由时,承包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出索赔,否则,在诉讼中可能处于不利地位。例如法院一般认为工程量变更并非顺延工期的法定事由,工程量变更后并不必然改变工期。如果影响施工工期的,承包人应当提出相应的工期顺延申请,如果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对施工工期没有影响。[13](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