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顺延的程序要求
发生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情形时,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提出索赔 [工期索赔和 (或)费用索赔],否则可能因为未及时提出索赔丧失索赔的权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13.2款规定:“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第23.1款规定:“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 (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 (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 (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第23.3.1项规定:“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2013-0201)规定的索赔程序与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一致。同时,第19.2款规定:“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虽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1999-0201)并未约定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出工期索赔的法律后果,但是,在诉讼程序中,针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时,承包人往往会辩称逾期竣工是由发包人原因导致 (如未及时提供图纸、甲供材料、未及时支付进度款、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如果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期索赔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应顺延工期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承包人顺延工期的抗辩。[14]特别地,当采用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进行招投标或采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施工合同时,由于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2013-0201)均明确规定:“承包人未按照约定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延长工期的权利。”《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亦有类似规定。[15]因此,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索赔的管理,按照合同约定递交索赔报告并保留索赔资料、证据,这是索赔能够成功的前提。否则,一旦进入诉讼程序,由于索赔中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要求,承包人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对于工期索赔,承包人在索赔报告中应结合施工进度计划及网络图说明工期顺延的天数;对于费用索赔,承包人在索赔报告中应详细列明索赔费用的组成及计算依据。发包人亦应加强索赔管理,发包人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