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确定

二、承包人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确定

关于工期延误的责任认定的问题,我国在 《合同法》和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中对其作出了相关规定,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合同法》第27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283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284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承包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https://www.daowen.com)

3.工期顺延,互不承担责任的规定。《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建筑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时间。”结合工期延误的原因以及关于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由发包人过错而引起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承包人过错而引起的工期延误,则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则发包人和承包人互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或者鉴定引起的工期延误,则一般直接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相应的顺延工期,发包人和承包人互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法律并未有相关规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应当先由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再由承包人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