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宏亚公司应否支付工期延误费用
首先,依照双方签订的 《分包协议》第二条 “工程施工期限为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以及第四.1条 “因设计、地质及施工条件(水泥、施工用水、生活用水、砂石料及燃料运距)超出招标文件提供的范围,导致的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宏亚公司的损失,由宏大公司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的约定,案涉风机基础工程及场内道路的完工时间为2012年10月31日,宏亚公司于2012年12月3日基本完工,并进行整改维修至2013年3月7日交付下道工序施工。但根据数份 《工程签证单》记载的因建设单位未及时办理采砂手续等非因宏亚公司原因产生的停窝工事实、2012年7月27日 《风机基础变更会议纪要》确认对风机基础工程进行设计变更以及2012年11月12日 《会议纪要》确认对场内道路宽度进行设计变更的事实,案涉工程工期应当进行相应顺延;其次,由于箱变基础工程系风机基础工程之后约定增加的工程,双方并没有约定工期,故整个工程工期亦应当作相应顺延;再次,双方虽然约定了箱变基础和场内道路工程的完工时间,但在施工中因施工需要对场内道路宽度进行了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的时间为2012年11月12日,系在合同约定的完工时间 (即2012年10月31日)之后,故案涉工程的完工时间亦应当作相应调整;最后,宏大公司主张该请求的证据是力腾公司、天虹公司出具的数份 《罚款通知单》等,认为因宏亚公司存在施工违规以及工期延误问题,被天虹公司及力腾公司罚款5,290,268元,本案中由于双方对工期延误等情况没有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且案涉风机基础、场内道路以及箱变基础变更增加工程量较大,在宏大公司无法证明宏亚公司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对宏大公司的罚款措施对宏亚公司不产生约束力。因此,宏大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变更设计,造成承包人停工、缓建、返工、改建,或者因发包人的要求而增加工程量,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宏大公司做出过设计变更的要求,有双方多份《工程签证单》及 《风机基础变更会议纪要》在案佐证,因此,讼争工程的风机基础、场内道路及箱变基础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量较大,依双方 《分包协议》约定的工期应相应予以顺延,故宏大公司该项诉讼请求理据欠缺,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
关联案例1
案件名称:上海市车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5)沪一中民二 (民)初字第198号;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8)沪高民一 (民)终字第60号
裁判观点:(1)承包人投标时已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工程内容应纳入总工期之内,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虽有工程量签证单,但未有顺延工期的签证内容,故顺延工期依据不足,其主张不予采信。
(2)《停工损失审价报告》中对因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作出认定,故确认给予顺延工期。
(3)对于发包人指定的材料供应商 (指定分包单位)影响工程竣工验收,涉及诸多问题,难以将责任单纯归咎于某一方。全部不予顺延工期与合同约定不符,但将指定分包项目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全部归由承包人承担亦不合理,故法院酌情确定顺延工期天数。
(4)工程款迟延支付,承包人要求顺延工期予以支持。
关联案例2
案件名称:淮北育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淮民一初字第00030号;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皖民四终字第00118号
裁判观点: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以承包人实际进度和实际完成工程量为依据,在承包人逾期完工的情形下,要求发包人仍按承包人此前承诺的完工日期支付工程款,并相应顺延工期,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显失公允,因此对于承包人请求顺延工期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根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合同条款1.1.4.3的词语定义,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如果承包人实际施工的工期超出合同约定的工期,则属于工期延误。工期延误可分为可原谅的工期延误与不可原谅的工期延误,可原谅的工期延误,指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对于此类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主张顺延工期;不可原谅的工期延误,指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如承包人组织管理不善或承包人一方违约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对于此类工期延误,承包人不仅不能顺延工期,还应当承担延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应当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施工,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的情形,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是否因此承担延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取决于工期延误是否符合顺延工期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