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认定无效后的损失承担问题

三、合同认定无效后的损失承担问题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法规中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的规定,不仅要求承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接工程项目,同时也要求发包方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企业,以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承包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发包方理应进行核查,即发包方具有核查承包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义务,但由于发包方仅凭书面审查往往并不能完全确保承包企业具有相应资质 (如承包企业提供虚假的施工资质材料)。因此,一般情况下,承包企业故意隐瞒资质瑕疵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因承包企业主观上存在故意,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如果发包方疏于履行核查承包企业是否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法定义务,则发包方主观上存在过失,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本案中,宝凯人防公司作为承包人明知其未取得相应的人防防护设备安装施工资质,但仍与中建四局厦门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主观上存在故意,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而中建四局厦门公司作为发包人疏于履行对承包人施工资质的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符合 《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法院所确定的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也是适当的。

综上所述,如果由于承包方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而导致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发/承包工程、签订施工合同时均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关于资质管理的规定。作为承包方,应当在各自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工程项目;作为发包方,在发包工程项目时,应当仔细核查承包单位的资质情况,避免因疏于核查而导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