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
在建设施工领域,为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企业进入建筑业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即建筑业企业只有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8]。根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1)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和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2)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3)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资质的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管理,不应颁布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特别是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相冲突的政策规定,否则即构成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