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解除权产生的条件

二、如何认定解除权产生的条件

法定解除权是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当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 《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任何一方当事人才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即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当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通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出现时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即可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https://www.daowen.com)

约定解除权是指通过当事人约定于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决定。这种约定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

本案中,金太阳公司与青建集团在2011年8月10日签订的 《补充协议》中约定如青建集团不执行施工进度计划,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等同于自动退出本工程,单方面终止合同,应承担由此给金太阳公司造成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此属于金太阳公司与青建集团约定的合同条款。

然而,协议签订后,对涉案工程青建集团一直未开始全面施工建设,亦未完成基础工程建设。根据 《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显示,青建集团应于2011年11月5日前完成挖孔灌注桩的工程,但时至一审法院审理时,该项工程仍未完成。综上,青建集团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

通过对照合同约定与实际情况,青建集团的违约行为符合双方共同关于金太阳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约定,金太阳公司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已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