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法院如何认定承包人解除合同后关于工程款利息、保修金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铁建工集团有...

7.3 法院如何认定承包人解除合同后关于工程款利息、保修金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6]——中铁建工集团有限 公司与上海丽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7]

关 键 词:承包人,合同解除,责任认定

问题提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利息、保修金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的规定,基本是从按照正常履行合同的角度考虑的,但是在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这些问题?

裁判要旨: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约定的保修金不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不是发包人的法定权利,因此合同解除后,发包人保留保修金缺少法律依据。但发包人可以依法要求承包人在法定的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合同解除后,欠付的工程款的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如果合同有约定,则从合同约定的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如果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推定下列事件为应付工程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案情简介

上诉人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下称 “中铁集团”)

上诉人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丽洲大酒店有限公司 (下称 “丽洲公司”)

2007年12月1日,中铁集团 (承包人)与丽洲公司 (发包人)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中所署日期为桩基基础工程的合同日期2007年2月1日),约定由中铁集团承建丽洲大酒店工程 (包括主楼及裙楼),承包范围为本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建筑和安装工程 (电梯工程除外),合同价款为人民币5,444.6万元 (币种下同)。付款方面约定中铁集团垫资施工,双方约定的工程款 (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地下室±0.00完成第一次付款,付款比例为已完工程量的50%(含工程预付款);±0.00以上裙房砼结构施工期间,每月按当月已完工程量的50%付款;完成裙房砼结构支付至60%;裙房砼结构以上,每月按当月已完工程量的60%付款;主体封顶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 (含地下室及裙房)的70%;竣工验收,支付至工程造价的80%;竣工结算后14日内,支付至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95%,5%的质保金在保修期满1年后14日内支付3%,2年后14日内支付2%。工期方面约定:开工日期暂定2007年12月10日 (桩基及围护工程施工工期除外,具体开工日期为具备基础垫层施工条件,且以发包人发出书面开工通知的时间为准),竣工日期暂定2008年11月13日,总施工日为340日历天数,以具备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为条件。节点日历天工期如下:地下室结构施工完成,具备拔第一根SMW工法型钢的时间为发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后第117天;主体结构完成,粗装饰完成时间为发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后第270天。

2007年12月14日,丽洲公司向中铁集团发出开工通知,定于2007年12月18日开工。中铁集团接通知后按期开工。该工程地下室结构部分的完工日期为2008年5月26日。就工期问题,中铁集团在2008年3月21日向丽洲公司提交了 《工作联系单》,要求工期顺延68天,其中地下室结构完成至具备拔第一根型钢的时间由开工后117天调整为185天,即为2008年6月19日;主体结构、粗装修完成时间由开工后270天调整为328天,即2008年11月9日;交工时间即总工期由340天调整为398天,即2009年1月18日。丽洲公司在2008年3月26日的 《工地例会纪要》中表示,总包提交的工期延长联系单有待各方讨论后确定。之后,丽洲公司在2008年9月10日的 《建设工程业务联系单》中对工期顺延问题予以回复如下:考虑工期可顺延11天。

从2008年5月29日至2009年8月10日,中铁集团共计11次向丽洲公司报送工程量产值并申请进度款 (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中铁集团填写的项目经理均为范某忠),其中除合同内的土建、安装部分及开办费外,还包括材料调差及变更签证部分。另外,中铁集团曾向丽洲公司提交6份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单》,提出停工损失索赔。针对中铁集团申报的工程量产值,丽洲公司前10次予以了审核认定,批复确认工程量产值为51,400,708元,第11次未予批复。丽洲公司认为,材料价格除钢材、水泥、砼给予调整外,其余按合同价执行不予调差;增加的变更签证部分因投资监理建议协商后再作处理,故对变更签证部分未予批复。针对停工损失索赔,丽洲公司前3次的批复意见为不予同意,后3次未予批复。从2008年2月4日至2009年8月10日,丽洲公司共计支付中铁集团工程进度款30,359,000元。在付款时间方面丽洲公司存在迟延支付的情况,其中第一期进度款中有416余万元迟延时间较长,第二至第十期的进度款中亦有部分款项超过付款期或宽限期支付,但逾期时间不长。

2009年7月7日,中铁集团向监理公司出具 《情况说明》,称因业主资金问题其无法保证正常施工,现针对资金等问题正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暂停施工,待双方达成解决协议后再恢复施工。至2009年8月份,中铁集团完成了板楼电梯机房顶层施工,现场主要进行模板、钢管整理工作,塔楼施工则处于停滞状态。从2009年8月底起,整个工程施工完全停止,工程进度为:地下室结构完成,地上部分完成板楼 (裙楼)六层、塔楼九层,安装完成预埋。中铁集团的停工理由是丽洲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2010年11月19日,丽洲公司向中铁集团发出退场通知,认为工程逾期已26个月,整个工程处于停工状态,由于中铁集团的违约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中铁集团在收函后5日内自动退场。中铁集团不认可丽洲公司发出的退场通知,其于2011年1月25日向丽洲公司发出 《通知书》,告知由于丽洲公司长期巨额拖欠工程款,未按照合同办理签证并支付相应价款,导致工程长期处于停工状态,造成其重大经济损失,故正式通知丽洲公司:1.合同解除;2.安排人员办理工程移交手续;3.支付全部工程欠款和损失赔偿款等相关费用。

中铁集团于2011年1月26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双方之间的上海丽洲大酒店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丽洲公司向中铁集团支付工程款及损失46,503,744元;三、丽洲公司支付中铁集团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108.89万元 (诉讼中变更为89.46万元);四、丽洲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结算款)的利息损失7,249元 (利率为5.56%,按本金46,503,744元从2011年1月25日暂计算至2011年1月26日,最终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五、确认中铁集团对丽洲大酒店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中铁集团与被告上海丽洲大酒店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丽洲大酒店施工补充协议》、《关于履行丽洲大酒店工程施工合同的备忘录》于2011年1月25日解除;二、被告上海丽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铁集团工程款人民币26,918,292元;三、被告上海丽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铁集团停、窝工损失赔偿费人民币2,646,014元;四、被告上海丽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铁集团违约金人民币894,600元;五、被告上海丽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铁集团尚欠工程款人民币26,918,292元之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1年1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六、原告中铁集团对上海丽洲大酒店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上海丽洲大酒店有限公司逾期不支付的,可双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原告中铁集团享有的工程款人民币26,918,292元在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方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