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也优于其他普通债权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也优于其他普通债权

200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所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保障其垫资价款得到偿付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