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司法解释,发包人如何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四、按照司法解释,发包人如何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那么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的同时,与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的工程款支付责任之间是怎样的关系,该如何理解?

在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十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发包人富兴达公司向实际施工人十里甸公司支付工程款,非法转包人中兴公司对富兴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判令富兴达公司向十里甸公司支付工程款,中兴公司对富兴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妥,应予纠正,中兴公司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最终改判发包人富兴达公司对中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规定 “建设工程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发包人应当在其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与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https://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其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已经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同时发包人在履行施工合同中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是明知或默认,存在一定过错,其应当与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才能更好地保障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更加符合司法解释精神。